承和·書香庭
6600元/m2
3室(4) 4室(1)
九江市八里湖新區(qū)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通湖路以東,八里湖大道加油站兩側
2012年4月“毒膠囊”丑聞被內地媒體曝光后,一時間牽扯到內地眾多著名藥廠,而隨著事件的持續(xù)發(fā)酵,部分曾為“涉毒”藥品代言的影視明星們也遭曝光。近日,某網站公開統(tǒng)計結果,稱為修正藥業(yè)旗下產品代言的9位明星,其一年的代言費用高達815萬元,這其中還內地明星孫紅雷還曾連續(xù)兩年為該公司某藥品代言并收取費用400萬元。
近幾年來內地食品藥品質量安全問題頻現的同時,在收取高額的商品代言費用同時,明星也承擔著“躺著中槍”的信譽風險,明星是否應該承擔起監(jiān)督和審核商品質量安全的職責再一次成為公眾議論的焦點。
商品時代明星淪為“王牌銷售”
“代言”一詞出自《書•說命上》:“恭默思道,夢帝賚予良弼,其代予言”,而隨著人類社會的發(fā)展,今日的“代言”一詞泛指明星在商業(yè)行為上對于某商品或企業(yè)所做出的具有的代表性發(fā)言。這種“商業(yè)行為”因其可以帶來的巨大經濟效而迅速成為世界廣告界通癥。但是,在代言活動中,明星對于商品持有方的意義側重于宣傳與營銷方面,在商業(yè)角度上是以“工具”形式存在的。
在各類代言合同中,通常廣告方會對明星的商業(yè)活動次數、活動內容、同行業(yè)代言限制方便加以約束,而極少會主動在合同中賦予明星監(jiān)督商品質量和企業(yè)運作等權利。這更突出了,明星在代言活動中所處的“工具”性的被動地位。
如今,這種“商業(yè)工具”現象已廣泛的應用于發(fā)展中的內地娛樂圈,在面臨著代言合同時,明星的選擇空間只有簽和不簽,根本不存在權力和責任上的爭取,甚至部分二三線明星連選擇的機會都沒有,通通交由經紀公司一手承辦。另一方面,對于商品方和廣告商來說,他們更習慣以近乎“金主”的姿態(tài)俯視代言候選人,明星和其旗下的“王牌銷售員”之間差別無兩。在這種雇主與雇員的利益關系結構的影響下,又有哪個商家會高尚到賦予明星產品質量監(jiān)督權呢?畢竟,大部分商人與明星的價值觀依舊停留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習慣上。
明星代言變“代罪” 霸王條款之下誰在拿明星開刀
“明星代言”中所出現的種種問題,所暴露的是商家對于質量與信譽方面的問題,同樣也是監(jiān)管機構疏忽所致。但另一方面,處在“代言門”和“信用危機”中的明星來說,他們無疑是廣告商手中的“肉雞”和商界誠信劣行上的犧牲品。
早在2008年兩會期間,“星代言產品如果產生安全問題,明星要負連帶責任?”這一提案就備受關注,在兩會代表積極討論的同時,身為娛樂圈風云人物的內地導演馮小剛對此發(fā)表了自己的看法:“老百姓看你多掙倆錢,抓住你說三道四可以理解,但法律現在也開始欺負明星,而且欺負的很沒道理”此話一出立即引起軒然大波。
對于明星來說,代言同時肩負“代罪”義務,這無疑有了霸王條款的味道,一定程度上“拿明星開刀”似乎已經成了商界、媒體界樂而不疲的行為。
名牌產品問題頻出 “代言”成高危職業(yè)風險無法預估
通常,老道、資深的明星或經紀人,在為明星選擇代言產品的時候,會挑選信用、口碑、質量信得過的品牌,在廣告商呈上各類質檢報告、信譽認證、免檢證書的時候,面對這一個個鮮紅的權利機構大印,想不信任都難。
然而,事情的發(fā)展往往不隨著人類個體的主觀意愿。近幾年,眾多國內大型、知名企業(yè)被曝出質量安全問題,這其中不乏三鹿、味千拉面、雙匯、雨潤、思念等知名國產品牌,甚至一度曾被公眾視為外來質量標準的可口可樂、明治、聯合利華等境外著名品牌也一度“榜上有名”。各種報告、證書還在,各種印章批文也在,消失的只是商家對于消費者承諾。甚至一定程度上,明星名譽上收到的損害絕對不低于任何產品消費者。
明星也是人,除去“名”以外,跟我們一樣肉體凡胎,在對于代言商品的把控上,他們不具備任何鑒別、審查、監(jiān)督能力,更別提對于代言活動的“風險評估”了。而眾多明星在代言合同簽訂當時與之前,商品是不具備任何質量問題的,重點在于制造商對于產品質量的長期管理松懈和相關部門監(jiān)管不力造成的。當一個權威的、資質的、權責的機構都無法全面監(jiān)管整個市場產品視頻質量安全的時候,明星又怎能擔當此“質監(jiān)總管”大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