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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鄉(xiāng)中院違法拍賣房產 受害人8年索國家賠償

2011-01-31 10:17:08 來源:中國青年報 【 瀏覽字號:

    一起普通的民事合同糾紛,因為法院違法,竟演變成了一場持續(xù)八年多的司法拉鋸戰(zhàn)?;厥走@漫漫司法申訴之旅,張清新不禁悲從中來。

  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

  “要是我當年配合他,就不會后來受這些折磨了。”河南省新鄉(xiāng)市暉苑房地產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暉苑公司”)執(zhí)行董事張清新有點后悔。

  2002年1月28日,新鄉(xiāng)市原郊區(qū)經委(后改稱牧野區(qū)發(fā)改委)副主任張性田和新鄉(xiāng)縣二建副經理趙家禮找到張清新,說想買暉苑公司正在建的房子。“他說有塊10畝多的地,價值約270萬元,他以170萬元的價格優(yōu)惠賣給我們,讓我給他的房價也相應地作出優(yōu)惠。我以為那塊地已經歸他了,就同意了。”張清新說。

  為保險起見,張清新與張性田簽訂了兩份協議。第一份約定暉苑公司將原本為每平方米5000元的營業(yè)房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優(yōu)惠價格賣給張性田,1000平方米共優(yōu)惠100萬元,張性田將其開發(fā)的人民路西段路北10.5畝土地按總價170萬元交付暉苑公司開發(fā)。由于張清新對張性田是否享有10.5畝土地的開發(fā)權存有疑慮,雙方又約定第二份協議,規(guī)定如果此協議無法履行,則張性田仍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價格購買暉苑公司的營業(yè)房。

  之后,張性田交了60萬元的定金,暉苑公司也開始著手辦理10.5畝土地的轉讓手續(xù)。但是在辦理10.5畝土地過戶的過程中,暉苑公司發(fā)現該土地的使用權屬集體所有。“張性田完全是利用我公司幫助他貪污百萬元集體資產,這種事我們不能干。”因此,張清新提出終止第一份協議,要求雙方按照第二份約定履行購房合同。此時張性田提出退房,要求暉苑公司返還其60萬元定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張清新說,暉苑公司正準備把60萬元還給張性田時,后者2002年9月3日將他們起訴至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性田訴稱,暉苑公司房產手續(xù)不全,而且未按承諾足額征夠規(guī)劃用地面積,同時拒絕出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又將其所購買的營業(yè)樓售給他人,已構成違約,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暉苑公司在辦完相關住房手續(xù)費后降低銷售價格15%后繼續(xù)履行合同,同時判令暉苑公司向張性田雙倍返還定金,共120萬元。

  張清新稱,暉苑公司的房產手續(xù)是完備的,取得的房產證也被法院認可了。在暉苑公司提出履行第二份協議時,張性田不同意,提出終止合同。在張性田未按約定支付第二期房款且未簽訂正式合同的情況下,暉苑公司也同意終止合同,因此終止合同是雙方合意的行為,暉苑公司也以通知了張性田。

  省高院確認“閃電拍賣”房產違法

  這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合同糾紛,但是隨著法院的“動作頻頻”,事情越來越復雜。

  就在此案尚未審理時,張性田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新鄉(xiāng)中院同意其申請并凍結暉苑公司銀行存款120萬元,并查封其兩層標的房產。2002年9月27日,新鄉(xiāng)中院向已經租用這兩層房產的超市下發(fā)了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暫停向暉苑公司支付租金,如租金到期應交法院提存。

  張清新說,新鄉(xiāng)中院在超標查封又未解封的情況下,又對租金進行提存。按照租賃合同,超市兩年租金共160萬元。暉苑公司認為,法院在扣除判決應履行義務外,余額應返還暉苑公司。但新鄉(xiāng)中院表示,雖然他們向超市下發(fā)了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但超市并未把租金交付中院提存。張清新對此難以認同。“他們不讓租戶給我們交租金,他們也沒收到租金,那這些租金哪兒去了?”

  2003年1月16日,新鄉(xiāng)中法作出判決,判令暉苑公司于判決后20日內補全預售手續(xù),否則雙倍返還張性田定金120萬元。

  暉苑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省高院以程序不當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中院重審。2004年3月7日,新鄉(xiāng)中院再次作出判決,基本維持一審原判。

  暉苑公司再次上訴。2004年9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雙方在違約問題上都存在一定過失,張性田要求暉苑公司雙倍返還定金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暉苑公司返還張性田支付的60萬元,并賠償該60萬元的利息損失。

  暉苑公司認可這一判決,但是未執(zhí)行賠償,因為他們已被法院凍結、查封財產數百萬元,一直未予返還。此后,他們的官司重點便成了向法院討要被查封的財產,誰知竟6年多未果。

  令暉苑公司不能接受的是,該案執(zhí)行標的只有60多萬元,新鄉(xiāng)中院在已經凍結100多萬元存款的情況下,又重復執(zhí)行,2006年將他們市值160多萬元的門面房進行了“閃電拍賣”。“將我們的房子嚴重低估不說,2006年7月4日作出的評估報告,第二天就拍賣,第三天就將房產抵給張性田,這樣的拍賣程序嚴重違法!”張清新說。

 

     在暉苑公司的一再申訴下,2009年10月1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fā)16號裁定,確認新鄉(xiāng)市中院拍賣暉苑公司兩間門面房的執(zhí)行行為違法。暉苑公司可據這一裁定向新鄉(xiāng)中院提出賠償請求。

  該裁定是省高法終審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然而,新鄉(xiāng)中院一直拒絕執(zhí)行。暉苑公司多次提出賠償請求,新鄉(xiāng)中院都不予立案。無奈之下,張清新只好四處上訪。

  借口最高法“調卷”拖延賠償程序?

  “這是一起嚴重違法的案件。法院用司法手段查封提存的數額遠遠大于矛盾爭議標的,屬于典型的重復、超標的查封,里面有很多問題。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員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河南省委政法委巡視組副組長萬峰說。

  萬峰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2010年5月,河南省委政法委根據中央黨內監(jiān)督原則和中央巡視工作條例成立巡視辦,確定了三個地方:新鄉(xiāng)市、平頂山市和安陽市,“我參加的是新鄉(xiāng)執(zhí)法巡視組。”

  據萬峰介紹,2010年5~8月,他們一共接訪了3000多人次,其中約有1/3是涉及法院系統(tǒng)。“就是在這期間,張清新找到了我們。”巡視組聽完張清新的敘述,判斷這是一起嚴重的違法執(zhí)行案件。巡視組給河南省高院發(fā)函,希望省高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萬峰告訴記者,省高院院長張立勇批示新鄉(xiāng)中院兩天之內解決問題。

  據記者拿到的一份名為《省高法巡查問責辦征求省政法委巡視組意見內容》的材料顯示,2010年6月,省高院向省政法委巡視組征求意見,得出的結論是:新鄉(xiāng)中院的提存、拍賣行為都屬不當,省高法準備糾正。這份材料還表明,省高院已意識到,“此案辦理到如此程度不僅僅是法院人員素質問題,可能有更深層次的問題,是受利益驅動造成的”。

  在這份材料中,省高院提出,“關于暉苑公司要求的賠償問題,由于卷宗材料在最高人民法院,須待最高法審理完畢后,再決定啟動賠償程序”。

  對此,萬峰質疑說:“哪一條法律規(guī)定,中院對終審裁定不服可向最高法申訴?”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九條規(guī)定,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及三大訴訟法的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不具有申訴權。

  巡視組要求新鄉(xiāng)中院提供有關調卷手續(xù),結果新鄉(xiāng)中院出示了一份2009年5月10日的“借卷函”,而省高院的終審裁定作出的時間是2009年10月14日,新鄉(xiāng)中院向最高法“申訴”的時間是2010年5月6日。也就是說,新鄉(xiāng)中院還沒有向最高法“申訴”、省高院也還沒有作出裁定,最高法就已經借走了相關案卷。萬峰認為,最高法“調卷”一說難以成立。

  據萬峰介紹,新鄉(xiāng)中院后來改稱自己不是向最高法“申訴”,而是向最高法“反映情況”。最高法2010年7月21日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表明,新鄉(xiāng)中院不服省高院16號裁定向最高法提出申訴,最高法立案庭2010年5月14日受理,并轉賠償辦復查。“如此一來,這個案子就又拖了好幾個月。”萬峰說。

  賠償案終于開庭

  距離省高院作出16號裁定已經一年多過去了,但裁定并沒有被執(zhí)行。對此巡視組也頗為無奈。“法律上規(guī)定,終審裁定在兩個月之內必須執(zhí)行,但不執(zhí)行怎么辦呢?沒有罰則。我認為,新鄉(xiāng)中院不執(zhí)行和省高院后來的曖昧態(tài)度都說明了一個問題,法院內部在護短。”萬峰直截了當地說。

  巡視組認為,此案辦理過程中涉嫌多次違法,問題比較嚴重,相關法官玩乎職守,涉嫌刑事責任,但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得看后果,沒有結果不好追究責任,因此需要先定給國家造成了多少損失。“這樣一來,法院系統(tǒng)肯定要拼命壓低賠償數額,因為賠償數額越高,相關人員責任越大。承辦法官為了保護自己,加上地方保護主義,這就導致這個案子無休無止地往下拖。”

  萬峰告訴記者,2010年10月,最高法將案卷退回省高院。“這時新鄉(xiāng)中院和省高院都沒話說了,這才正式決定對暉苑公司的賠償申請進行聽證。”

  2011年1月19日,河南省高院開庭聽證審理新鄉(xiāng)中院違法拍賣暉苑公司房產的國家賠償案。暉苑公司要求新鄉(xiāng)中院返還其兩間門面房并恢復原狀。新鄉(xiāng)中院辯稱,省高院16號裁定確認的是中院拍賣執(zhí)行行為違法,并沒有撤銷其據以執(zhí)行的判決書,所以對暉苑公司的房產實施強制執(zhí)行“至今也是合法的,暉苑公司的請求于法無據”。

  暉苑公司代理人對此表示非常憤怒。新鄉(xiāng)中院的代理人則以必須得到批準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請求。

  因法院提存租金導致暉苑公司損失160多萬元的賠償案件,近日也終于立案。

  目前,張清新仍在忐忑不安地等待著最后的賠償結果。8年多來,他一直在這種焦灼的等待中度過。他對結果感到悲觀,但他的女兒卻堅信法律的力量終會顯現。案發(fā)時,張清新的女兒還在上初中,因為這個官司在考大學時報考了法律專業(yè)。現在,她已經是中國政法大學的研究生了,官司卻還沒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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