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和·書香庭
7000元/m2
3室(4) 4室(1)
九江市八里湖新區(qū)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通湖路以東,八里湖大道加油站兩側
買來二手房,沒住幾年就被強制拆除。為此,買家把賣家告上法庭。近日,浙江省溫州市蒼南法院審結此案,一審判決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限賣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購房款148880元。
2011年8月1日,鐘某經(jīng)人介紹,向吳某購買位于蒼南縣靈溪鎮(zhèn)漁匯路的一間民房,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并于當日付清購房款148880元,吳某隨即交付房屋給鐘某居住、使用。2013年3月6日蒼南縣靈溪鎮(zhèn)人民政府、蒼南縣國土資源局認定該房屋為違法建設房屋,將其強制拆除。一開始,鐘某把兩個部門告上法庭,但其行政賠償訴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此后,鐘某轉向吳某索賠。
2015年2月2日,鐘某將吳某告上法庭。鐘某表示,買房時吳某承諾“涉案房屋未賣之前來歷清楚,屬個人產(chǎn)業(yè),并無內外不明交涉及產(chǎn)權重疊等情況,立契后若有糾葛,均由賣方負責解決...”,而現(xiàn)在房屋卻被認定為違章建筑,被行政部門強制拆除。因此,雙方的房屋買賣契約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無效,吳某因該合同取得的購房款應當予以返還,還應當賠償鐘某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鐘某請求法院判令確認雙方簽訂的關于蒼南縣靈溪鎮(zhèn)漁匯路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吳某返還原購房款148800并賠償損失20000元。
法庭上,吳某辯稱,鐘某是明知涉案房屋系未經(jīng)政府審批的違章房,但為了居住方便、價格便宜,自愿承擔可能被政府拆除的風險,方與其簽訂合同,并同意涉案房屋的產(chǎn)權日后自行補辦。吳某表示,他已經(jīng)依約交付房屋,鐘某也居住使用至今,雙方已經(jīng)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所以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而且,雖然涉案房屋是違章建筑,但其違反的是公法范疇,不違反私法獨立性原則。鐘某購買房屋后可以積極設法爭取補辦審批手續(xù),并辦理產(chǎn)權登記,若不能辦理產(chǎn)權登記,責任由鐘某承擔,不應認定合同無效。吳某進一步表示,根據(jù)物權法十五條規(guī)定,涉案房屋系未登記的違章房屋,僅僅為產(chǎn)權轉移受限制,不能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吳某認為,即使他負有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現(xiàn)房屋因違章無法辦理產(chǎn)權登記、過戶,他也只是承擔違約責任,并非合同無效,請求駁回鐘某的訴訟請求。吳某還申請房屋中介人出庭作證,證明鐘某明知涉案房屋系未經(jīng)審批的違法建設房屋,仍與他簽訂買賣契約。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涉案房屋未經(jīng)審批,經(jīng)相關行政部門認定屬違法建設,鐘某和吳某就該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吳某應將已經(jīng)收取的購房款148880元返還給鐘某。另外,鐘某明知涉案房屋系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xù)違法建設,仍與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故雙方對合同無效存在同等過錯,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應由雙方各半承擔。鑒于鐘某支付房款后,已實際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結合公平公正原則,鐘某支付購房款的利息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以折抵吳某所遭受的涉案房屋租金損失。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并駁回鐘某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