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和·書香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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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室(4) 4室(1)
九江市八里湖新區(qū)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通湖路以東,八里湖大道加油站兩側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房地產經(jīng)紀人。專注商事、房地產建筑等領域,創(chuàng)辦房地產與婚姻家庭律師網(wǎng)并擔任首席律師。
2007 年 2月,王某與錢某簽訂售房協(xié)議,約定王某將房屋作價80萬元售與錢某,先付77萬元,尾款3萬元作為押金,待王某在3 年內遷出所有戶口即付該款。超過3年未全部遷出,從2010年2月起,每滿一年扣除押金1萬元。
王某與單某曾于2005年8月離婚,單某獲取房屋折價款30萬元后自行解決居住,但單某的戶口并沒有從該訴爭房屋遷出?,F(xiàn)王某與單某的戶口仍在訴爭房屋內未遷出。錢某想要起訴王某將其與單某戶口遷出,并要求王某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點評要求賣主遷出戶口法院不支持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趙鴻江律師指出,二手房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因戶口遷出問題提起訴訟,因戶口遷移屬于行政管理問題,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故對買受人要求出賣方將戶口遷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但買受人可以以賣方逾期遷出戶口構成違約為由,要求出賣方承擔違約責任,這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正是由于存在法律空白,如果原業(yè)主在賣房后遲遲不遷出戶口,在法律上也不構成侵權,新業(yè)主如果要維權確實較難,目前常用的方法是與原業(yè)主溝通。
合同明確落戶事宜不遷走算違約
趙鴻江說,法律沒有強制對方戶口遷走,但合同規(guī)定了違約責任,這就算違約,需要負法律責任。在合同中明確落戶相關事宜,是一種不得已的保護手段。
本案中,王某與錢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錢某作為訴爭房屋的購買方,已依約支付了購房款77萬元,但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約定遷出戶口,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在補充協(xié)議中雙方約定,房屋買賣押金3萬元的返還以王某將所有戶口遷移出訴爭房屋為對價,王某對此應承擔相應責任。違約金應以補償性為主,兼具懲罰性。
趙鴻江強調,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應約定賣方戶口遷出問題,如未約定,訴訟中買方提出,法院可能以“非屬民事法律關系調整范圍”為由不予支持。
對戶口遷出的約定,應注意到該住處除出賣人以外是否存在其他近親屬或親屬的戶口。文/記者 汪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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