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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合法土地為何反成罪犯 收取土地款是否合法

2013-12-13 08:58:13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 瀏覽字號:

  在當事人高尚看來,自己是合法土地持有方,采取形式是聯(lián)合商業(yè)開發(fā)。開發(fā)的特定模式就是市容局要先拿錢。此外,土地方和開發(fā)方利潤固定,因而不是違規(guī)集資建房。更讓高尚無法釋懷的是,出讓合法土地,依約收取土地款何罪之有。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檢察院原檢察官孟憲君認為,二審法院認定的高尚有罪有三點明顯錯誤:一是判決有罪的360萬元挪用資金超出了檢察院抗訴的86萬元,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為法院判決不能超出檢察院的指控;二是二審判決書中的"另查高尚挪用360萬元"也是錯的,因為在公訴案件中,法院沒有"另查"的權利,必須通過檢察院補查,所以,"另查"本身就違反了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三是認定挪用的360萬元,高尚本人并未認罪,也未退錢。按規(guī)定要判刑10年以上,根本不適用判緩刑,屬于違法判決

  認識安徽省淮北市容管理局環(huán)衛(wèi)處渣土辦員工高尚是在今年2月,乍暖還寒的季節(jié),抱著一摞投訴材料的高尚,手凍得有些發(fā)紅。訴說著自己的遭遇,高尚神情憔悴,憤懣又無奈。最近,高尚再次找到記者,手里多了兩本權威專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坐在記者面前,攤開一大摞申訴材料,“我沒有犯罪。”高尚還是9個月前的那句話。

  禍起出讓合法土地

  “怎么也沒想到,抵債換來的這塊土地竟讓我的生活變得如此不堪。”據(jù)高尚介紹,2003年朋友因為無力償債,用一塊面積25.857畝的土地抵賬。隨后,其將土地作價轉賣第三人劉家保。2003年1月,淮北市國土資源局給劉家保頒發(fā)S1101土地證,土地使用權類型為轉讓,用途為綜合用地。2003年11月6日,劉家保公證委托高尚全權辦理S1101宗地的權屬轉讓、結算及相關事宜或聯(lián)合開發(fā)、結算及相關事宜。2004年初,高尚作為劉家保的委托代理人與淮北市圖南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下稱圖南公司)簽訂《聯(lián)合開發(fā)協(xié)議書》。協(xié)議第七條比例分成顯示:按實際開發(fā)面積計算,甲方(高尚)分得30%,約合1.2萬平方米,折合人民幣捌佰肆拾萬元整。2004年2月10日,圖南公司與淮北市容管理局(下稱市容局)簽訂住房購銷協(xié)議。約定建造的房子賣給市容局環(huán)衛(wèi)處職工。協(xié)議約定:由于售房基本屬無利潤銷售,故在建房選址確定后15天內(nèi),市容局要支付500萬元作為訂金,余款按工程進度支付。

  至此三方兩份協(xié)議約定了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高尚提供土地,應得土地款840萬元;圖南公司負責承建,獲取建設總額2.5%的收益;市容局出資,獲取全部開發(fā)成果。三方合作關系就此成立,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形成。

  2004年2月,淮北城市規(guī)劃局(下稱規(guī)劃局)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批準圖南公司的用地申請。高尚告訴記者,暫定名“市容小區(qū)”的項目確定后,市容局環(huán)衛(wèi)處148名職工集資(首付款)444萬元,并將360萬元交給圖南公司。高尚依約分批收到土地款440萬元。但工程卻因當時規(guī)劃局誤將S1101地塊為無主地劃撥給了淮北市消防支隊而遲遲未能開工。等折騰到符合開工條件了,市容局環(huán)衛(wèi)處“集資建房”之事卻又不脛而走,按2004年3月發(fā)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chǎn)市場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通知》精神,市容局的這種集資屬禁止之列。

  2005年4月,淮北國土局對S1101地塊發(fā)出《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告知書》,理由是“土地閑置兩年未開發(fā)建設”。“回收理由并不成立。”高尚提供的來自淮北市規(guī)劃局2005年4月出具的證明顯示:由于市消防三中隊要求規(guī)劃選址此地塊,使得該宗地未能使用,拖延至今。后經(jīng)規(guī)劃調(diào)整,確定消防三中隊選址別處,因此該宗地恢復正常使用。

  此時,高尚的土地款還有400萬元沒收回。而149戶出了錢的職工卻感覺被騙了,一時間輿論嘩然。

  2005年5月8日,市容局以高尚涉嫌詐騙向淮北市公安局報案。5月19日,淮北市公安局以挪用資金罪對高尚立案偵查。高尚的人生自此跌入到谷底。

  收取土地款是否合法

  在當事人高尚看來,自己是合法土地持有方,采取形式是聯(lián)合商業(yè)開發(fā)。開發(fā)的特定模式就是市容局要先拿錢。此外,土地方和開發(fā)方利潤固定,因而不是違規(guī)集資建房。更讓高尚無法釋懷的是,出讓合法土地,依約收取土地款何罪之有。

  而無情的事實卻是高尚被超期羈押了7個多月,2006年3月24日淮北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公訴書認定高尚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挪用單位資金數(shù)額巨大,且尚有86萬余元被其占為己有,已觸犯刑律,應依法判處?;幢笔邢嗌絽^(qū)人民法院通過審理認定:高尚的身份與其說是市容局的職工,不如說是集資建房這一經(jīng)濟活動中的土地方或土地方的代理人。高尚作為土地方,與集資方市容局是雙方平等的民事主體,并不存在隸屬關系以及“444萬元是建房款”,以高尚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一審宣判高尚無罪。

  后檢察院提出抗訴,案件轉至淮北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淮北中院)?;幢敝性阂罁?jù):一、高尚是市容局基建辦負責人;二、高尚私刻市容局領導印章;三、高尚挪用資金360萬元。改判高尚構成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我一無權、二無官,淮北中院的指控都不是事實。”高尚認為,改判其有罪顯失公平。高尚的律師也表示,翻遍卷宗也找不到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指控高尚挪用資金86萬元,淮北中院竟脫離起訴書、抗訴書自控自審地認定高尚挪用資金360萬元。而事實是此360萬元為開發(fā)方付給高尚的土地款。

  出獄后的高尚發(fā)現(xiàn)S1101地塊已被公開賣掉。“賣了1000萬元,就算集資款由我賠償,賣地的錢也用不完。”窩火的高尚從此走上艱難的申訴之路。一次次申訴,一次次被駁回,高尚卻是越挫越勇,他說:“堅信我無罪,堅信法律會還我清白。”讓他感動的是,雖已一貧如洗,但社會各界還是給予了大量幫助。2012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山東省棗莊市檢查院原副檢查長傅延華等6位全國人大代表在全面查閱高尚卷宗后,聯(lián)名復議提出了“關于申請要求對高尚案件再審”的建議,并附有詳細理由。

  承辦檢查官:此案為無罪案件

  “此案為無罪案件。我已將個人審查案件意見上報至最高人民檢察院。”說到自己8年前曾經(jīng)辦過的這個錯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檢察院原檢察官孟憲君(現(xiàn)已退休)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顯得很無奈,高尚的案件,努力上訴抗爭了7年,精神、財產(chǎn)均遭受到重大損失,案件卻始終無法糾正。作為案件一審和二審的承辦人,心中很不舒暢。如今上報最高檢,希望能在其干預下案件得到公正解決。

  “土地歸屬明確,地款是合法取得。”孟憲君告訴記者,時任檢察官的他,在仔細研究高尚案卷后,是按無罪向區(qū)檢察院匯報的,區(qū)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也一致認為無罪,之后由分管領導向市檢察院作了匯報,最終同意的也是無罪意見。但后來孟憲君被相關領導叫去,說市檢察院來電話,要求對高尚案件進行抗訴,才有了后來的二審。在孟憲君看來,二審其實沒有新的證據(jù),是完全根據(jù)一審提供的事實與證據(jù)得出的結論。但從證據(jù)看,從現(xiàn)有法律看,高尚挪用資金的罪名根本不成立。

  對于二審法院認定的高尚有罪,孟憲君認為有三點明顯錯誤:一是判決有罪的360萬元挪用資金超出了檢察院抗訴的86萬元,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為法院判決不能超出檢察院的指控;二是二審判決書中的“另查高尚挪用360萬元”也是錯的,因為在公訴案件中,法院沒有“另查”的權利,必須通過檢察院補查,所以,“另查”本身就違反了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三是認定挪用的360萬元,高尚本人并未認罪,也未退錢。按規(guī)定要判刑10年以上,根本不適用判緩刑,屬于違法判決。

  “細致看了材料后感覺案件很小,但干預之風明顯。”淮北市檢察院人民監(jiān)督員馬繼承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高尚案件二審判決沒有新證據(jù),也沒有解釋增加數(shù)額的原因,其中的挪用360萬元資金罪其實是五個無判決:一、沒有檢察機關指控;二、沒有公訴人出庭;三、沒有當事人到庭,四、沒有庭審筆錄;五、沒有質證材料。因而讓人感覺有杜撰痕跡。馬繼承建議: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案件重新審理,錯了就要堅決糾正,以利于淮北的投資環(huán)境和法制環(huán)境更加健康。

  對此記者聯(lián)系相關法院人士,他們表示不便接受采訪。

  專家定調(diào):高尚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讓高尚感到溫暖的是,他的案件也得到了法學專家們的關注。北京大學刑法學教授陳興良為此案專門寫了手記,他指出,二審判決確認了原一審判決所認定的全部案情,并認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二審判決書的前面部分完全重復了一審判決書的認定,只是在其判決的最后一頁,以“另查明”開頭,對高尚作出了有罪認定。“二審判決改判高尚有罪,并無事實與法律根據(jù)。”

  陳興良與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等5位專家對此進行研討,最后結論是:“本案所涉事實屬于經(jīng)濟糾紛,不應加以刑事制裁。高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應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加以糾正。”

  12月4日,由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疑難刑事案件研究咨詢專家委員會、高銘暄、樊崇義、趙秉志、陳衛(wèi)東等法學教授研討出具的“高尚挪用資金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載明:高尚是S1101土地的土地方(土地方代理人),淮北市容局和圖南公司的“共同賬戶”中的360萬元是支付給高尚的土地款,高尚動用“共同賬戶”中涉案的360萬元具有合法依據(jù),并非挪用資金性質,其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二審法院超出抗訴機關指控的范圍進行判決,既違反了控審分離的原則,也不符合法定程序,其作出的高尚挪用360萬元資金的認定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程序上存在明顯缺陷。

  “我是無罪的,不能戴著罪犯的帽子過上一輩子。在黨的領導下我堅信案件終有糾正的一天。”高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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