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和·書香庭
7000元/m2
3室(4) 4室(1)
九江市八里湖新區(qū)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通湖路以東,八里湖大道加油站兩側
上海、江蘇、福建、湖南、河北、山東等多地試點“共有產權”房,“向保障對象出售一定的產權用以回籠部分保障房建設資金”。面對1000萬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和5000億元的建設資金缺口,地方政府首當其沖。但事實上,保障房的“困局”似乎還不僅在于此。
假如因為資金問題而導致保障房建設的承諾無法按期兌現(xiàn),自然難免要損及政府的公信力。從這個角度來看,多方籌措保障房建設經(jīng)費,以緩解資金困難,未嘗不是地方政府履行保障房建設責任的務實之舉。而“共有產權”保障房通過出售部分產權來回籠資金,從而緩解政府當期的資金壓力,“共有產權”這一制度設計要說也不失明智。
保障房“共有產權”的制度設計,固然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保障房建設的資金困難。但是,任何事物其實都有其兩面性,保障房共有產權機制,也不可能有利無弊。事實上,共有產權就好比是建立合資公司,究竟雙方占股多少,權益如何,以及相應的退出機制,其實都需要在出資之前事無巨細地定好規(guī)矩。否則的話,假如共有產權人卻連對方的責任義務不清楚,甚至連想“分手”的時候都不能好聚好散,如此“共有產權”,還真是“后患”無窮。
不僅如此,既然是共有產權,共有人當然都應該是出資人。不過,對于保障房的共有產權,政府其實既是保障房的賣方,如今作為共有權人,政府其實又成了買家,當政府在保障房上的角色如此身兼數(shù)職,既賣且買,保障房的定價機制究竟還能否保持公平,倒是不免令人生憂。尤其是當保障房“共有產權”的制度設計是為了緩解地方政府的資金壓力時,“共有產權”會如何定價,會不會因為價格偏高,從而喪失其保障屬性,也同樣令人擔憂。
綜上所述,通過出售保障房部分產權回籠資金,對于地方政府來說,當然有看得見的好處,但是,“共有產權”的制度設計顯然不能只對政府一方有利,如何定義清楚“共有產權”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相應的退出機制,并對真正需要保障的群體產生擠出效應,顯然是無法繞過的話題。無論如何,保障房的保障本意,不能被地方政府“回籠資金”的訴求而一葉障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