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和·書香庭
7000元/m2
3室(4) 4室(1)
九江市八里湖新區(qū)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通湖路以東,八里湖大道加油站兩側
近日,揚子晚報新聞熱線96096接到多位市民的投訴,稱自己在位于南京棲霞區(qū)馬群環(huán)陵路99號的樓盤“中垠紫金觀邸”項目,竟然遭遇了“買房陷阱”,說好交“定金”10萬元,最后變成了“服務費”,而且這筆錢既沒有體現在購房合同里,也沒有發(fā)票,有的只是以第三方名義開的一張收據。
市民投訴: “定金”換來“服務費”收據
“我是去年10月份在中垠紫金觀邸看中了一套公寓,總價121萬,當時售樓員說有交10萬抵15萬元的優(yōu)惠,優(yōu)惠后的總價應為116萬。”南京市民徐小姐告訴記者,當時她分兩次在售樓處交了10萬元定金,簽的購房意向書上寫明定金不予退還。然而,接下來發(fā)生的事情讓她始料未及。
交完定金兩周后,徐小姐前往中垠紫金觀邸售樓處簽購房合同,沒想到售樓員把之前的定金收據收走了,然后給了徐小姐一張服務費的收據,收款方不是開發(fā)商江蘇中垠青旅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而是一家名為“云點經紀”的銷售公司。當時徐小姐對此表示質疑,售樓員跟她說收據不用特別在意,等房款付清后會給她一張總金額發(fā)票。在售樓員的催促下,徐小姐沒有仔細多想,匆忙在購房合同上簽了自己的名字。
今年3月,徐小姐拿到了自己的購房發(fā)票。蹊蹺的是,發(fā)票金額不是116萬,只有106萬,她再翻出購房合同一看,才發(fā)現房屋總價標的也是106萬?!拔颐髅饕还步涣?16萬給開發(fā)商,還有10萬哪里去了呢?”徐小姐趕緊去找開發(fā)商交涉,結果對方告訴她,這10萬相當于團購費,由經紀公司收取,也就是徐小姐拿到的服務費收據。但是徐小姐認為自己買房時,售樓員從未表明自己是經紀公司的員工,而不是開發(fā)商?!拔沂侵苯尤ナ蹣翘幙捶抠I房,并沒有經過中介,也沒享受過什么中介的服務,憑什么要交服務費?”徐小姐疑惑地問道。
記者調查:
售樓員稱“避稅”,但并不成立
對此,售樓處的工作人員還表示,總價變少了其實是好事,買賣雙方都能避稅,并稱,“你的總價少10萬,契稅就能少交3000?!睂Υ?,徐小姐也表示了自己的擔心:“不計入合同總價,不開發(fā)票,這不是構成逃稅漏稅的行為嗎?再說,如果自己出手,這價格又如何標示呢?明顯不是拉低了我房子的總價嘛?!?/p>
記者采訪得知,10萬元買房款變成了“服務費”,類似徐小姐的遭遇,在中垠紫金觀邸業(yè)主中并非個案,中垠紫金觀邸1棟的公寓房源共有300多套,可能還有不少業(yè)主尚未發(fā)現這個情況。而記者咨詢一家中介的負責人后得知,40年產權的房源,在出售時要繳納高額的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開發(fā)商將她的房屋總價少寫了10萬,那么今后等她想要賣房時,至少要多交5000元的稅,開發(fā)商所謂的避稅說法根本不成立。因此,徐小姐希望開發(fā)商能把購房合同和發(fā)票的金額都恢復成雙方談好的116萬元,但對方一直不答應。
律師觀點:
收“服務費”不合法
那么,徐小姐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江蘇普善律師事務所彭平律師表示,正常情況下開發(fā)商委托第三方中介進行銷售,費用應由開發(fā)商承擔,按照住建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而且購房人并未與該經紀公司訂立任何服務合同,雙方未達成過任何合意,該經紀公司收取購房人的服務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購房人有權向經紀公司追討該費用。此外,銷售方對業(yè)主所稱“服務費”不計入合同,是為了避稅,這一行為本身就存在明顯規(guī)避稅收的嫌疑。
記者從南京市房管部門和物價部門也了解到,根據《江蘇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商品房銷售應該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涉嫌違反房價一價清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價格主管部門、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進行反饋。